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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上述挑战相关的是人类的推理往往是可解释且透明的,不但知其然,还知其所以然。
竞争按照亚当•斯密的观点能够产生自身的和谐,形成哈耶克等人所言的通功易事秩序或偶合秩序。反垄断法强调国家以有为的方式间接干预经济。
美国的卡特尔组织是非法的,但当时的德国历史经济学派强调卡特尔维持经济秩序的积极作用,卡特尔被很多德国人作为积极的制度加以把握,被视为对抗托拉斯化的一道防护堤,因为其既没有垄断市场,又不是坚不可摧而阻止竞争,相反改变了竞争的性质,将混乱的经济带入秩序,不仅减缓企业垄断型集中,而且还保证了小公司的经营,优于过度竞争、托拉斯之类互惠组织形态,被视为一种协作性竞争形式。以个体戋戋之智无法胜任全能全知之神的工作,所以人类一思考,上帝就发笑。一切法律均是具体处境中的法,具体秩序成为法的固有要素,是规范生成与适用的背景,是决断的制度性条件。市场竞争既能够创造出最有效的竞争者来书写市场经济的辉煌历史,又能够将竞争者改变成为最独裁的垄断者来结束市场经济辉煌的历史。正由于规范论以超脱于具体个案处境的抽象法规为法之所在,相对于必然是个人性的决断与超越个人之上的具体秩序,规范论思维遂得以主张拥有非个人性与客观性,迥然不同于决断论的个人性的恣意以及秩序中所蕴藏的封建性、阶层性或其他多元主义特性。
但另一方面也应该看到,法律规则不可能完全预设社会生活中所发生的事情和避免人类语言本身的局限性,不可能用简明扼要的语言包罗、穷尽所有行为和事件,不可能覆盖社会发展和人的发展过程中的各种可能。在某种意义上,竞争法既反对自由放任主义,又坚决与经济干预主义划清界限,明晰群己界分的竞争自由底线,是维护竞争自由的社会协调之法,这在儒家的中庸学说中可以获得理论资源的支持。这样的办法,真是又好又恰当。
一切全凭自己的经验办事,或全凭自己的需要决定一切,不尊重法的客观规律性。因此,提高法官素质是保证判决客观公正的基础条件。例如在民法领域,婚龄、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划分等等,都要用数字来表达。为此,必须依据法的唯物认识论原理,反对和抛弃两种错误的倾向。
而法律秩序就是社会秩序的法律化。20世纪80年代,我国诉讼法学界曾就证据是客观的还是主观的,开展过一场观点截然对立的争鸣。
前者是指,法一般都是通过集中多数人的智慧制定出来的。而权利的本质是利益,(包括物质的、精神的、人身人格的利益等等)权利是利益的享有,义务则是利益的付出。把社会主义法看成是同旧的、西方的法没有任何联系的纯而又纯的社会规范。民可近不可下,民为邦本,本固邦宁(《尚书·五子之歌》)。
关 键 词:唯物论/辩证法/法/法律制度/法律思想 作者简介:李步云(1933- ),男,湖南娄底人,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特聘教授,西南政法大学博士生导师,西南政法大学政治学法学研究基地特邀研究员,法学博士。这就涉及现代法的人本主义这一根本问题。长期以来,我国法理学界多数学者认为法理学就是法哲学,应当是一回事。法的精神,即法所追求和体现的法的价值,新旧法律之间也是可以借鉴和继承的。
现在人们一般都认可法是社会关系的调节器。[12] 综上所述,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就曾强调:要保证我们的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中国历史上的人本主义和民本主义思想非常丰富并且源远流长。
否则难以保证诉讼的合理运行、程序正义和公民权利的保障。然而法的制定和实施又具有客观的双重性质。法律意识的本质是什么?是来自法律现象还是来自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法律意识有没有相对性?法律意识又是怎样作用于法这一社会存在的? (一)法律意识的本质 从法的唯物认识论看,法与法律意识究竟谁是第一性,谁是第二性,抑或两者都是第二性。因而引起了广大人民群众、学者和官员的普遍关注和意见分歧。此外,思维必须严谨,要有较高的辩证和形式逻辑思维能力。因此,如何保证立法者的愿望和对法自身的性质有正确的认识,以及法调整社会关系的作用能正确发挥,是法制定的两重性所需要研究和解决的问题。
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它不能代替部门法学的微观研究,但对所有法学分支学科都有方法论的指导意义,即可以其微观的无用,成其宏观的大用[2]。
法的实施有三种基本形式,即法的执行、法的适用和法的遵守。法的适用,其狭义是特指司法机关依照法律来处理某种具体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活动。
在国际上引起强烈反响,而我国哲学界和法学界曾经大反共同价值的学者,大多沉默不语。在公法领域,法主要是通过职权与职责来调整与规范国家机关(包括立法、执法、司法、护法机关)自身和国家机关相互之间以及各类国家机关同公民个人之间的关系。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对此明确予以肯定。从必须正确处理主客观的关系这一视角来看,其中以法的适用最为复杂、困难和重要。还要根据不同地区历史条件和各自所处的时间、地点、条件的差异而有所不同。法制定(即立法)活动本身不是目的,其目的是立法者所需要的良法。
自1978年进入改革开放的伟大新时期以来,中国由于实行了市场经济体制,人们既感受到了物质上带来的巨大好处,也看到了贫富差别在拉大以及在道德领域诱发出来的一些消极现象。世上的万事万物都存在于一定的时间和空间里。
[11]142这一理论的提出,就从根本上否定了法是阶级斗争的产物,是阶级斗争的工具的错误认识,为法的伦理性奠定了基础。在刑法领域,贪污盗窃、行贿受贿等罪及其程度同样由金钱数额来定性。
法是法律意识的‘物化‘制度化。参考文献: [1]李步云.法哲学的研究对象和意义[J].中外法学,1992(3):13. [2]李步云.法哲学为法学研究提供智慧[N].人民日报,2014-06-20. [3]万斌.法理学[M].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1988. [4]张文显.法的一般理论[M].沈阳:辽宁大学出版社,1988:236-237. [5]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538-539. [6]马克思.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 [7]李步云.法理学[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43-44. [8]孙国华.法学基础理论[M].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1986:208. [9]李步云.良法之真善美[N].人民日报,2015-05-25. [10]金炳华.哲学大辞典:逻辑学卷[K].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88:84. [11]李步云.依法治国的理论与实践[M]//李步云.中国法治之路.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3. [12]卢梭.社会契约论[M].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出版社,2003:125. [13]马克思.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337. 进入 李步云 的专栏 进入专题: 唯物论 法哲学 辩证法 法律制度 法律思想 。
良法必须具有真善美的九项要求和标准[9]。这一法的效力等级体系,其下位法不得与上位法相冲突,上位法需要下位法予以配套,下位法必须跟上。但法意识对法现实的作用有正副作用之分。因此,法制定的一个根本问题,是如何使法的两重性得到有机统一。
水可载舟,亦可覆舟(《荀子·王制》)。而刑事诉讼、行政诉讼,甚至宪法诉讼也都需要有各自的时效规定。
广州 510000 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的研究对象是法,法律制度及法律思想中辩证唯物论和唯物辩证法问题。事物的个性决定事物之间的千差万别、丰富多彩。
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决定中,一个令人十分注目的新概念是在长期以来人们习惯使用的立改废之后加了一个释字,变成了立改废释,这是一个重大发展。法律意识和法,不存在谁为本体,谁被派生的问题,两者共源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